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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内容及理赔注意事项

一、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1.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2.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按合同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即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身故保险金。  其二,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即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只手或者同一只脚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其三,在有效期间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3.保险期间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保险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航空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  1.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保险金的申请  (1)身故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死亡,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②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③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④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⑤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⑥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⑦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残疾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材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旅游交通保险法证;②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③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④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⑤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医疗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①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②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③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④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保险金给付时限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4.保险金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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