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项目需要的材料
(一)名称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6.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经营场所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外资合伙人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新合伙人的资格证明【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 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提交经过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 全体合伙人签署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属于受让原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无需提交此材料)。 8.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四)外资合伙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更名后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文件【境外投资人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投资人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投资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人为国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新的执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执行合伙人属境外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境外自然人的也可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大陆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大陆地区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需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继任委派书(原件); 6.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外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恒诚信提醒: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认缴出资数额变动备案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原件1份); 5.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6.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恒诚信提醒: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所需所有资料和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