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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养地震孤儿?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了极大伤亡损失,保守估计有4000名以上的地震孤儿遗留下来。地震发生后,就有很多家庭希望收养地震孤儿。按中国《收养法》中的规定,孤儿的概念是不满14周岁,失去父母的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是收养孤儿的主要法规依据。中国对于收养孤儿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首先要向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填写相关的材料,包括个人年龄、职业、收入状况、家庭状况和身体健康证明。现今还没有针对灾难孤儿领养的特定法规,一般的孤儿领养可以向不同的福利机构和监护人申请,而这次地震孤儿只能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目前没有授权给任何个人和组织。一般来说,中国《收养法》规定的合格收养人的基本条件包括: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比方说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和犯罪记录、人格健全等;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像重病、绝症、传染病等。这些为领养人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为了保证领养人可以对收养的孤儿负责。领养地震孤儿,也首先要满足《收养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有人会问,如果是年满30周岁符合其他条件的单身人士是否可以收养地震孤儿呢?《收养法》中没有关于单身人士无法领养的明确限制,只是说单身男性收养若女童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是已婚人士,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抚养领养小孩。《收养法》同时还规定,领养孤儿不受领养人有子女和只领养1名的限制。但是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孤儿,是否被领养要看他(她)本人的意愿。10周岁以下的儿童,甚至未满1周岁的婴儿,需要得到孤儿其他亲属或者当地居委会、街道办的同意。一旦领养人和被领养人都符合条件,就要带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四川省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手续完成之后,收养关系就正式成立了。这就意味着有两层法律效应,一是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确立了法定的父母和子女关系,二是收养人与原有的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目前陆续获救的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有的孩子已经失去双亲,有的暂时处于跟父母失散的状态中,收养工作要等灾后四川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安排,虽然大量家庭和个人都符合基本条件,民政部门会先对申请的材料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以及夫妻感情等都在评估的范畴。现在很多海外家庭纷纷表示希望领养地震孤儿。不过国际领养状况会更复杂一点,首先要遵守被领养人所在地的法律。各个国家都会与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领养中心签订各自的协议条件,一般来说,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这个证明材料一般会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除了对领养人的个人状况和家庭状况的考量之外,还牵涉到其他的跨国程序,如必须每年向中国领养中心发回被领养儿童的情况报告等,收养人都会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备份。此外,收养地震孤儿是一件需要慎重的事情,要考虑到很多因素,由于经历地震之后孩子受到巨大的心理伤害,收养的家庭和个人要付出加倍的努力,才能让孩子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遗留了4204名地震孤儿,其中最小的6个月大,最大的十四五岁,这些孤儿主要被分至唐山、邢台、石家庄三处的育红学校,还有的被亲属和父母单位收养。育红学校类似现在的爱心学校和福利院,是70年代的特殊产物,育红学校分年龄段成立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养育了大批的唐山地震孤儿。当年的收养政策没有现在完善,唐山地震孤儿可以被其他亲属收养,限制无血缘关系的收养,被跨国收养的更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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