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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涉老民事诉讼程序

随着我国老年社会的来临,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日益受到立法重视,上世纪九十年代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倡导尊老爱老、老年人权利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时期,老年人权利保障更受到国家的重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即要求:“加强老龄法制建设,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工作。”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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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范围相对集中。老年人大多退出职业岗位,一般情况下,不再从事经济活动,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可能性少,法律猫指而其民事诉讼范围涵盖赡养、遗产继承、房产、婚姻及邻里纠纷,大多发生在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间。司法实践中,涉老诉讼标的不大,甚至为“鸡毛蒜皮”等小事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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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积怨而生讼。观察涉老诉讼成因,发现有个规律:当事人矛盾积聚无解成诉讼。老年人受传统价值观中“和为贵”、“息事宁人”的影响,他们法律意识淡漠,非不得已不会积极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纷争,许多情形下,找律师网解释诉讼是长期矛盾积聚的结果。由此,当事人容易受个人情感左右、意气用事,一旦涉讼,非讨个说法不行,若法院不根据当事人的诉讼特征,采取相应对策,很可能案结事不了,危及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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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当事人亲自应诉普遍。老年当事人为讨说法而来,排除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形,他们不太情愿由他人代理诉讼。加之经济因素,老年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不常见,在有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形中,他们大多会委托近亲属协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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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诉讼能力弱、证据意识差。与其他当事人相比,老年当事人存在两方面的弱势。其一为诉讼能力较弱。首先是身体状况。老年人年老体衰,无法承受车马劳顿,无法忍受繁复的庭审过程;其次是精神因素。老年人思维功能退化,反应不够敏捷周密,无法承受精神集中紧张的诉辩对抗。其二为老年当事人证据意识差。他们在诉讼中习惯以事理说事,不按法理出牌,常常以说理替代证据,以为有理走遍天下,不明白诉讼证据的意义,在以证据定胜负的民事诉讼中,这对于老年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在未有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情况下,举证能力差的老年人很可能有理赢不了官司,实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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