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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机械车辆交通肇事认定

铲车、轮胎起重机、压路机、拖拉机、收割机、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以及专用的施工机械等都属于特种机械车辆。此类特种机械车辆,由于具有特殊的性能,比如铲车,一般作为工地上专门铲土的工具车,因此,驾驶此类机械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操作技能,因此,驾驶特种机械车辆的,应办理《特种机械操作证》。同时,如果此类车辆需要上路行驶的,除了上述证件以外,还要办理驾驶证,并且还要投保交强险。 如果驾驶人员在工地驾驶铲车时,由于操作不当或铲车失灵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主要是因为工地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畴。 但是,如果驾驶人将铲车驾驶上路的,由此引发车辆相撞的,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驾驶铲车的人员仅有特种机械操作证而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铲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无证驾驶”情形。不仅要受到有关行政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投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属于特种机械车辆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抢救费,事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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