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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外供货商应通过我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在提交电子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2004年第48号、2004年第75号、2004年第99号、2004年第119号、2005年第17号、2005年第103号、2005年第131号、2007年第87号等9个公告同时废止。
工具/原料
1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2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5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6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7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8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方法/步骤
1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注意事项
1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2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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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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