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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的经济核算

设备租赁业务分成租入和租出两部分。为了便于设备租入和设备租出双方的固定资产管理和经济核算,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写明: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设备大修理的责任以及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处理方式等等。  (1)设备出租一方的经济核算  因为设备租出并未失去对设备的所有权,所以设备固定资产仍归出租方所有,设备原值应保留在出租方的'固定资产'帐户上,每月计提折旧。  租出设备的租金一般不应少于该项设备同期应提折旧额,除非因设备损坏或其他原因,已不能达到设备应有水平,方可降低租金标准。要明确双方对设备大修理责任。租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小修理,一般由租入单位负责,除非合同上另有规定。  (2)租入设备一方的经济核算  企业租入设备,不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不计提基本折旧(融资租赁除外)。租入设备租金,计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如果支付的租金是按一年一次结算的,因数额较大,应逐月摊销,计入各月生产经营成本。如租约规定由租入单位负责设备大修理时,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和待摊的方法,计入各期生产经营成本。  (3)租赁设备发生技术改造的经济核算  租入单位如果需要对租入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必须与租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明确改造费用和产权的责任和归属。如果改造费用和产权都归租入单位,则在设备技术改造完成后,将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入帐,由租入单位计提基本折旧。  设备租约期满,该项技术改造工程随同租入的'原设备'归还给出租单位,并按原租约规定,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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