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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美国337条款的特点和应对措施

“337条款”的雏形因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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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337条款”的实体方面基本只是第(1)点规定的内容,因此从条文表述来看,它完全是一项国内产业保护法。上诉第(2)点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新加入的内容,其理论依据是:在侵犯知识产权时,真正的损害在于制造、销售或进口侵权产品,而不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也就是说,“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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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产品的行为。找律师网解释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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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争议是涉及上述第二类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不正当贸易,这就极大地显示出其知识产权保护功能。法律猫指虽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的337调查不涉及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判决,但是,ITC所做出的停止令和/或排除令则阻止了侵权产品在美国的流通,这从根本上遏制或消除了在美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美国企业的保护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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