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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的发展方法

金融信托是以信用基础的资产(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的一种经济行为,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生存方式  从现代世界信托业的发展看,信托业得以生存和壮大的基本条件是:第一、市场经济  社会经济发展中用于储备的金融资产(虚拟化)越来越多,储备的选择面越来越宽,不断地对信托业务产生新的需求,信托业所受之托也越来越多。这个大环境在中国同样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用于储备未来的、可以投资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希望能够由专家打理并获得更大收益的各种非商品(可以脱离现实商品交换)类财产。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环境(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市场机会)已经为信托业的高速发展打开了上升空间。第二、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完善  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不仅受到保护,而且拥有绝对的自由支配权。这个条件在中国正在改善,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已经有了清晰的表达,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正在使各类法人拥有了越来越大的财产支配权。我们期望,清晰产权不仅仅要局限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要向鼓励产权私有的层面拓展。第三、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  所谓完善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指绝大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必须由市场而非政府决定,还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这两个市场能够平衡健康发展,金融资产的虚拟化以及虚拟化的金融资产向现实的商品货币转化的市场条件。这个市场条件正是中国目前还不具备甚至是认识模糊的。是惟一准许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是可以联结实业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现代金融企业、是联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惟一金融纽带。由于中国仍有相当部分的生产要素定价并非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使投资者难以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市场预期。由于许多企业的行为,包括金融企业的行为并非出自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考虑,而是经营者甚至有权者权利的考虑,所以很多在市场上表现的行为或发出的信号经常是扭曲或虚假的。发展方法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的内部结构调整;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建立起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设置预警系统;制定岗位责任制、档案、信息管理办法等配备相应的稽核、审计人员通过各种控制力一式和手段。实现对内部组织体系、各岗位人员全力一位控制。保证业务稳健有序地进行。审批程序不规范,乱设金融信托机构  按照国务院规定,金融信托机构理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后方可开业。但在一些地方,往住借口本地区情况特殊,只由主管部门审批就挂牌营业,既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也没有依法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甚至连统计报表也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呈报,导致管理失控。不断完善信托投资机构内部的各种约束机制  当今世界各国的信托业都十分重视其内部约束机制的建立,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薄弱环节。虽然1994年起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具体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不适应之处。因而要进一步改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区别于银行业,适应信托业的经营管理。此外,要建立风险调控机制:要实行责、权、利分明的目标责任制,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信托,更要建立各种日常检查、稽核制度。注意  由于其财产管理、财务管理、投资开发、长期金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金融信托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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