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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诉前临时措施在适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临时措施在专利、商标及著作权适用上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对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但实践中对何谓申请错误,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一旦临时措施被撤销或经过案件审理后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的申请即构成申请错误,应当承担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或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申请错误。在申请人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即使临时禁令措施被撤销,也不是其申请错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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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况是,申请人依据一个有效的专利提出禁令申请,但在案件诉讼中专利被宣告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构成错误,争议比较大。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败诉的原因是复杂的,或者是程序的原因,或者是证据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可能的各种原因,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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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解释的要求,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对于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找律师网指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48小时不能以申请人正式提出禁令申请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而是应当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开始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解释关于裁定作出的时间的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以接受当事人申请作为时间起算点。笔者认为,48小时的起算点应从接受当事人申请时起开始计算。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在48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在多数情况下是比较困难的。这种程序的延迟也会导致实际损失的扩大,给诉讼和执行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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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一样,诉前临时措施的执行也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目前,法律猫对诉前临时措施的执行也主要由知识产权法官承担,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采取执行措施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得到法警队、执行庭、立案庭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执行有关诉前临时措施案件需要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务证,而知识产权法官办理执行公务证的渠道和手续相对不畅和繁琐,这需要法院系统自身整合力量,完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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