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证,商标图样,企业营业执照。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1)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 (2)商标指定使用商品; (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4)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1)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进行近似检索。 (2)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除外。
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