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016今日阅读:195今日分享:14

从实务角度看中国破产法下的董事责任

自2007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破产法律实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伴随着发展的深入,破产业务中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就包括了破产企业中董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方法/步骤
1

我国《破产法》对已破产或拟破产企业中董事责任部分的规定较为笼统,仅有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八条进行了相关规定。找律师指《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直接规定了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整部《破产法》中唯一直接规定其法律责任的法条。法律猫解释虽然《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了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并未明确上述责任由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