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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4]基本制度

1、专为2014年司考学子贡献2、法律猫手把手撰写~~~~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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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 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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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阶段:民事诉讼。2.法定原因 找律师网提醒,此部分为修改部分,《民事诉讼法》第44条(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①不仅要回避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3.回避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4.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权(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7.回避决定的复议(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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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1.含义:2.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4)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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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通常公开审理。(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3.判决一律公开

注意事项

制度部分,四个制度均要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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