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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WTO框架下国企改革的补贴法律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改革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的决议中,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为党的战略任务加以规定;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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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中小企业、亏损企业的重组可通过私有化方式完成,为了避免可能的贸易摩擦,应按照WTO相关判例的要求,依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转让国有资产,避免将之前所获的补贴传递到私有化后的企业,引发可能的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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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判例中可以看出,私有化是否消除补贴,其关键在于交易是否基于公平市场价格,当私有化是基于商业考虑、以公平市场价格完成的独立交易时,由于新所有者向政府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原企业接受的补贴价值,也就消除了先前接受的补贴。法律猫指就公平市场价格概念而言,其是指:当交易标的在市场公开了一段合理时间、买卖双方都掌握充分信息、没有一方受到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可以合理期待的价格。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国企产权的出售价格应当采取市场化方式加以确定,而不是依照行政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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