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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经济合同要规范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国现有180多家仲裁机构,不以行政区域设置,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北京地区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即本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家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是经济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但是很多经济合同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方面都不规范,这给后来处理经济合同纠纷造成麻烦。规范的约定应当是: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 运城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像房屋买卖合同、建造安装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格式合同都有下面的条款:“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选择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运城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从目前运城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大多数的经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都不规范,下面略举几例说明。例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约定有两处错误。第一,要么选仲裁要么选诉讼,只能选其一,约定成仲裁或诉讼就不明确了。第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必须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运城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例2、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的特点之一就是方便快捷、一裁生效。仲裁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约定了仲裁就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存在仲裁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说法。例3、提交运城市xx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设区的市才能设立仲裁委员会,各县区和象阆中这种不设区的市则不能设立。因此象xx县这些地方就没有仲裁委员会。当然为了方便各县的当事人,运城仲裁委员会将逐步在各县设立仲裁中心,就近立案,就近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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