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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对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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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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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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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根据“四种形态”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来研究分析理解。一是抓常态,守底线。着眼平时,着眼细微,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要敢于纠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其本人红红脸、出出汗,深刻剖析问题,及时改正错误,从而坚守底线,远离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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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抓小错,防大错。在工作中和生活中,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就要硬起手腕,根据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处分和组织处理,绝不包庇姑息。杜绝老好人观点,坚决避免小错不惩,铸成大错。同时,要把握好“大多数”,将惩与治结合,给予挽救帮助,避免走上严重违纪和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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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惩贪腐,零容忍。与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大多数”相对应,对于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而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的“少数”、“极极少数”,要无禁区、零容忍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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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理解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尺度、层次划分,大家在初步接触到时都会有一种误解,是不是监督执纪力度变轻了、变小了?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下,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更重,执纪力度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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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就是要求党组织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主体责任,把功夫下载平时,抓早抓小,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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