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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的核心概念有哪些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总则部分更是基本中的基本。 这里列出了《合同法》总则中的28个必知的核心概念。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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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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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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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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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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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的内容。

6

5、要约与承诺。

7

6、格式条款。

8

7、缔约过失责任。

9

8、合同的保密义务。

10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11

10、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12

11、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13

12、无效合同。

14

13、可撤销合同。

15

1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16

15、同时履行抗辩权。

17

16、先履行抗辩权。

18

17、不安履行抗辩权。

19

18、代位权。

20

19、撤销权。

21

20、债权人转让债权和债务人转让债务。

22

21、合同的解除。

23

22、预期违约。

24

23、违约金。

25

2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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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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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合同的解释。 -

28

28、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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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则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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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A、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事实陈述,而合同的生效则是一种法律评价。 比如对于某女歌星,说:“这是个女人”就是事实陈述。说:“她唱歌好听”就是一种评价。 B、成立的合同未必有效。 C、合同先有效,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D、除了代位权、撤销权,原则上,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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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形式。 A、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都可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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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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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约与承诺。 A、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B、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可以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被撤回。 D、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给定了承诺期限的或明示不可撤销的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除外。 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F、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G、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确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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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向对方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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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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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同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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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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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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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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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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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撤销合同。 A、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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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A、都是自始无效。 B、该返还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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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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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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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安履行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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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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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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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债权人转让债权和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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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的解除。 A、协商解除——各方协商一致即可。 B、约定解除——符合约定条件即可。 C、法定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D、合同解除的程序: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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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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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超过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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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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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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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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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合同的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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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A、协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B、按A仍不能确定的: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意事项

法律事务具有独特性,建议在线下当面咨询专业人士,不要迷信所谓的“网络咨询”,以免耽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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