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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定金”与“订金”

在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所接待的当事人中,有不少是因其未弄清楚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这里有我们的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主任纪永成律师为大家区分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订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需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代表违约不需要担负责任。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所以,订金与定金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支付数额上看,“定金”和“订金”的支付都由双方约定,但“定金”支付不得超过主标的物金额的20%。而“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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