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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签订聘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维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出台了《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军队文职人员的合同要求、军队文职人员的聘用期限和试用期等进行明确。小编摘取了《规定》当中的订立聘用合同的部分,一起来看一下。
方法/步骤
1

合同聘用日期《规定》第二章 第五条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2

合同期限时间《规定》第二章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首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聘用合同期限。在军队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文职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3

试用期时间《规定》第二章 第九条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不实行试用期。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文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缩短试用期或者不实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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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的请假制度实行试用期的文职人员,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女性文职人员因期、产假、哺乳期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其中,因病假、事假导致试用期顺延的,顺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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