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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67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一、申请资料齐全;二、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三、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四、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五、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方法/步骤
1

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

假肢制作师(一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3

假肢制作师(一名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证书持有人《身份证》

4

假肢装配工或矫形器装配工(二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

假肢装配工或矫形器装配工(二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身份证》

6

假肢、矫形器制作专用设备购置发票

7

办公和制作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8

法人《身份证》

9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发给《资格认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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