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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难题有哪些

最大的一道难题:妨害证据罪当年很多律师都认为,办理刑事案件是成名的摇篮。但是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1997年刑法的修订,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为新法叫好的同时,逐渐感觉到新法也为他们带来了很多困惑。其中,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意见最为突出,要求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按照罪名的分类,该条罪被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具体法律规定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因此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其中包括犯罪最终不能成立的案件。另外,全国律协2005年7月份曾下发了《关于开展刑法三百零六条相关问题调查的通知》,通知表明,截止到当时,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数据从以前掌握的85名增加到了128名。为了确保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全国律协下发了上述调查通知。但是本报记者致电全国律协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未得到最终调查数字上的确认。XX认为,该条款让律师们最为“恐惧”的规定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句话,因为这句话本身语言上就很模糊。现实中,因律师的调查,原是控方的证人可能会改变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或检察机关肯定会再次找到证人,甚至会威胁证人,‘你的两份证言中肯定一份是假的,是伪证,是不是律师让你说的’等等,少数证人极可能顺水推舟地说,‘是律师让他讲的’。于是,以自己一方的证人因为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就去指控是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律师就成为了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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