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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董事承担《破产法》下责任的情况

我国目前尚缺乏债权人或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向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的代表性案例。在实践中,由于上述条款的概要性和笼统性,很少有债权人或管理人提起这样的诉讼。因为企业破产原因较为复杂,或是社会经济环境所致,或是行业自身发展进入瓶颈期,并非均由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所致。但即使存在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尽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也难见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及如何证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与企业发生破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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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其主要的利益诉求在于能在更大程度上清偿债权。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规定,当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导致企业破产的,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共同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就能更有动力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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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人的角度而言,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在于接管破产企业并能在各方利益诉求中寻求平衡点,从而平稳推进工作。而现在,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法律猫指在没有追责机制的情况下,一旦管理人与企业原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产生巨大矛盾,管理人将很难顺利开展日常工作,如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催缴应收账款、追查财产线索等。因此,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强大的动力来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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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目前也尚缺乏债权人或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向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的代表性案例。找律师网解释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一年内向债务人个别清偿或为没有担保的债权提供担保等的情况。但管理人通常仅向该行为的受益方,如受到个别清偿的债务人或者新增的抵押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清偿行为或抵押行为。但管理人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后,很少再向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当时做出决策的直接负责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究其原因,还是在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主要在于“恢复原状”。管理人根据上述条款行使撤销权完毕后,其在主观上认为已经完成了“恢复原状”的目的。除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在仍需要他们协助的情况下,管理人一般不会主动提起针对他们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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