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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标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方法/步骤
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不予受理,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单位需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领取并填写表格(加盖公章),由受理机构股室经办人现场踏勘、查验申请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股室负责人初审;

3

股室负责人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局副局长、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窗口;

4

县规划局副局长、局长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股室;

5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由窗口制作证办结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由窗口将报送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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