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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学信托含义

概述信托也就是指财产所有者运用其财产达到某种目的,但由于本身条件的限制,或没有时间,或没有能力和 经验等,而无法自己去实现这一目的,于是便可委托 一个可信任的人或机构,将财产转移给后者,由其代 为管理和运用,以达到这一目的。信托可分为以下种类:(1)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2)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3)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4)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5)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和处理信托(6)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信托的职能有三种:(一)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二)金融职能(三)信用服务职能 。我国的信托业是在本世纪20年代由日本传入的,主要集中在上海。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开业,但旧中国的信托业一直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解放后,根据国家的一系列政策,信托业进行 了整顿和改造,保留下来的信托机构开办了一些信托业务,但不久就全部停办了,一些代理性业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办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中断几十年的信托业务得到了恢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人民收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信托的需求将会愈发强烈,信托业在我国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现代信托的原型是尤斯制尤斯制是英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仿行和引用了罗马法上的使用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权利);用役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获其收益的权利,又称用益权),以及信托遗赠的制度。尤斯制的创设.要上溯到13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在实行君主统治的英国,一胶臣民都届宗教徒.当时英国社会宗教信仰十分普遍。英国民众对于财产的继承,主要是土地的遗赠。作为一个宗教徒.当然应对宗教有所贡献,土地就成为对宗教团体的重要贡献物。民众死后,往往留下遗嘱,把自己生前的私有土地在死后赠与宗教团体.作为一个教徒对宗教的一种贡献.因此教堂的土地不断增多。当时官府还有—个规定.对宗教团体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教堂获有的土地不断增多,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必然影响封建君主和诸侯的权利和统治。君主和诸侯当然不能长此容忍。在英国封建制度下,君主也可因臣民的去世得到包括土地在内的贡献物。然而教堂作为一个宗教团体。没有所谓“死亡期”,它们的土地只会越聚越多,长此下去,君主与诸侯的利益与宗教团体的利益就发生严重的对立。13世纪初。英国封建君主英王亨利三世(1216一1272)为维护其利益,下令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这个条例的颁布.无疑对宗教团体是一个打击,也引起所有宗教徒的不满。而且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官也多是教徒,但不敢违抗。于是法官们与法学家为满足广大教徒的心愿和为宗教团体解忧.他们参照罗马法的用益权与信托遗赠制度,创设了“尤斯制”,用以规避《没收条例》的约束。其做法是:教徒在生前立下遗嘱.先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不直接赠与教堂,为解没收之虑,名义上教堂没有土地所有权,官府不得依《没收条例》没收其土地。遗嘱中明确指出土地在赠与第三者时.表示了土地赠与的目的是要保障教堂对土地有“用益权”。即第三者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教堂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同样维护了宗教团体的利益.也达到了教徒要为宗教多作贡献的心愿。在这种土地间接遗赠中,赠与的一方被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委托人地位;名义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第三者一方被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托人地位;实际享受收益的教堂一方被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益人地位。这种由于土地的间接遗赠,发生三方之间的财产联系,即是现代信托所称的一种信托关系。信托业在国际国内的发展概况信托业务源于英国,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它国家引进并得到壮大,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目前发展得比较好且富有特色的是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从受托主体来看,英国信托业的发展贯穿“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主线。英国最早的信托是个人承办的,主要处理公益事务和私人财产事务。虽然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现在的信托业务不如美、日等国发达。目前,英国金融信托业以个人受托为主,其承接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兼营,专营比例很小,不仅如此,而且在银行的信托业务中,又有90%以上集中于四大商业银行,即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密特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现在,除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外,英国的证券投资信托也正逐步盛行,信托作为一种很有活力的储蓄与投资形式,已广为人们所欢迎和使用。美国信托业脱胎于英国,但并没有囿于观念,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比英国早80多年是世界上最早完成了由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的国家。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如今在美国,信托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譬如,证券投资信托就已经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从目前现状看,美国的信托业务,按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欧美引进的。日本法制意义上的“信托”始自1900年的“日本兴业银行法”,当时日本为支持本国产业的发展,缓解资金不足的瓶颈,在新颁布的该法中首次正式允许兴业银行经营“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及股票等信托业务”。九十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的资产严重缩水,大量的不良债券及停滞不前的日本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与此同时,欧美原有的银行信托混营制及98年美国对G法案的废止使许多西方金融机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使日本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日本的各大信托银行也都不得不与其它金融机构一起走向了合并重组之路,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目前日本信托业仍处在一个整顿和调整过渡阶段。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等各方面的差异,发达国家的信托业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例如从信托品种来看,英国以单位信托为特色,美国的证券投资信托发达,而日本则首创贷款信托。但他们也表现出一些共性的东西,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这些变化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信托职能多元化,信托机能不断深化。二、信托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同性化。三、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四、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五、电子化交易。六、信托财产日益集中,并购重组频繁。七、信托向商业化、金融化发展,公益信托也日益受到重视。八、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为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灭的贡献。但是,我国信托业的成长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进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在银行、证券、保险分工明确的格局中失去了自己的业务方向。此外,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原有经营空间受到国家分业管理的法规制约变得越来越小,要生存只得“乱”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经济风险。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管理办法》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按照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同时,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规范展业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全国批准保为六十家左右,原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当前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礼、重组、整合之后,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的一个特点表现在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的初期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也已出台或正在紧张地筹备制定之中。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完成重新登记后,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特别是中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展业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中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1年已达1万亿美元,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二)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土地信托、公益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三)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四)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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