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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后的处理如何进行

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后的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同时还给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曾对那些经人民法院初步调查,明显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是不予立案还是驳回起诉的问题,其答复意见是: 一、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开庭前的审查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对于自诉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然后对立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开庭前的审查。 二、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自诉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笔者认为,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立案前后的处理方式没有加以区别,对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无论是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均以驳回起诉处理,混淆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应建议作出区别性的规定。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和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一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以对自诉人的起诉权作出积极明确的否定评价。自诉人对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人一样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亦可同时建议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另外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立案时若发现证据不足,仅向被害人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而未给被害人作出明确的书面裁定,或者向被害人作出书面答复等做法,其方式也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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