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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为大学毕业后在京闯荡的“80后”。2001年5月,两人经朋友介绍后相爱,遂进行了同居,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200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法院的建议,双方赴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在离婚审理中,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执,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出生于1982年4月,李某出生于1984年6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王某于2004年5月所发的一笔3万元奖金、2004年7月获得的一笔10万元大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该笔大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时间问题。《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于补办登记的情形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有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据此,补办婚姻登记的,应在双方均符合缔结婚姻的法定条件是起算婚姻关系的效力。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两人的年龄,男性结婚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必须年满二十周岁,因此,在2004年5月的时候,女方尚未满20周岁,两人的婚姻还没有发生效力,王某所发的3万元奖金婚前的个人资产,在2004年7月的时候,男女双方得年龄都符合法律要求,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法开始起算,因此,王某在2004年7月获得的体彩中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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