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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军人离婚应如何办理?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军人离婚应如何办理?】,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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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有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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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4、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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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5、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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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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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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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END

二、军人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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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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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3)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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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2、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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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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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以上就是对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军人离婚应如何办理的内容介绍。如果您有相关问题的困扰,建议请教专业律师,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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