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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专利 软著等知识产权出资增资【服务指南】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形式】1、2、注册资本3、以企业现有知识产权实现对其它企业的技术投资。(一) 允许作为出(增)资的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权。不同省份和地区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如:山东-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可以。(二) 产权要求:两种情形:1.自然人或股东名下(出资、增资);2.法人名下(对外投资)。【说明】:1.出资物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使用权。(包含已拥有的使用权和接收的技术使用权)2.出资人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增加人也不能减人,非专利可以根据企业的股权架构方案设定出资人并且以文件的形式将产权固定下来。3.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得对多个对象出资4.评估结论与拟增资额要保持基本一致,不允许高值低入5.外方技术出资:在所在国申请了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只能以非专利形式出资并在出资前报外管局、商务局等审批机构备案。6.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主业的关联性。【产权瑕疵的处理办法】(1)名下,通过法人对外投资(子公司、、等)(2)名下,变通以非专利技术形式,(可以不改变股权结构);(3)名下,先进行专利权变更,实现增资,再按。(三) 特殊要求:1、专家评审意见,北京地区,出资额大于或等于100万元人民币,需要出具专家意见2、技术查新要求,除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外,实用新型、非专利技术需要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技术查新报告)3、专利权的变更。需要将用于出资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委托正规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到国家主管机关将权属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名下。【特别说明】1.商标注册、变更、质押登记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专利申请、变更、质押登记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3.版权(著作权)登记、变更、质押登记机关-国家版权中心4.农作物新品种权审批机构-农业部5.林木新品种权审批机构-林业部6.“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7.“著名商标”认定机构-各省省级工商局8.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复议、变更等手续一般采取的是委托代理人(机构)制,即企业、组织或个人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家审批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必须委托有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事务所等机构提交申请文件,提供专业全程咨询服务。(四) 出(增)资额度: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新增后总注册资本的70%(含70%)。1.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且不可以分批缴付;2.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全国试点区,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财转报告;3.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出资额可以突破70%上限,100%以知识产权出资。(五)流程: 专利技术评估(评估机构)-验资、财转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按工商局要求补充其它材料(企业或工商代理机构完)-递交所在地工商局窗口,等待审批(5个工作日)-发放新营业执照。(六)税收政策: 现行税法规定,自然人或企业在知识产权出资、增资或对外投资环节中同样需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现阶段各地的情况是尚未征收,出资完成后,财务采取挂账处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发生股权变更、转让并形成实际收益(增值)时才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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