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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从形式要件来看,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共同主要涉及履行政机关的职能、公共利益、行政权力以及公民的平等参与,其有严格的程序规制。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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