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接受委托以及委托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备案,网上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确认后,接受对备案产品和资料的现场检查
工具/原料
1
产品配方
2
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
产品技术要求
5
产品检验报告
6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方法/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整理、归档好相关资料,并将其中“备案程序相关要求”项下的第1,2项资料通过网上申请
2
确认 :网上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确认后,通过申请人填报的电子邮箱向其反馈确认结果,并在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申请人填报的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反馈不予备案的结果并说明理由。
3
备案后检查:产品通过备案后,申请人应当接受对备案产品和资料的现场检查。
4
变更: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5
延续和注销:已备案的产品,申请人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在网络平台上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注意事项
1
申请范围为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接受委托以及委托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2
提交的网上备案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备案,或者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
备案信息公示后,三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相应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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