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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烟草专卖局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4、办件类型:承诺件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6、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会议审议,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及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符合成都市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   (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3千元;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发证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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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第二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依法说明理由。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双流区烟草专卖局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批并确定审批意见。第四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到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领取决定书,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同时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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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一)个体: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2、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人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3、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七寸经营场所照片两张;4、经营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二)企业: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七寸经营场所照片两张;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人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经营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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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条件1、申请条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符合双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3千元;(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前置条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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