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261今日阅读:113今日分享:31

设立债权质权需要哪些条件?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概念,设立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没有其他财产可以用来担保债权,也没有保证人用自己的财产替他做担保时,有没有其他方式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呢?本经验为大家介绍一种,即债权质权的设立方式。
工具/原料
1

债权债务关系

2

质权

方法/步骤
1

债权质权是以实现债权作为担保的目的,并且用债权作为担保的标的物,设立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严格上来讲,因为是以债权为标的物设立的权利,因此债权质权是一种权利质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基础。比如A向B借款100万,而在此之前C对D已经享有100万的债权,为担保A对B的借款债务,C可以用对D享有的100万债权担保B对A的债权。此时,C就是出质人,B就是债权质权人。

2

设立债权质权所用的债权要能够转让,否则,不能用来设立债权质权。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通过实现担保冲抵该笔债务。因此,假如债权不能转让,则对于质权人来讲就无法实现权利,设立债权质权就变得没有意义。

3

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设立债权质权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债权质权的设立需要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即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当质押合同生效时,债权质权即设立。此外,如果设立担保的债权有债权证书的,质权人可要求其交付。当然,即使未交付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

4

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债权质权即完成设立。在此之后,出质人(即上述案例中的C)要及时的通知第三债务人(即D),否则该债权质权对第三债务人不能发生效力,质权人(即B)不能直接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5

接上文,如果出质人没有及时通知第三债务人,那么当第三债务人履行了对出质人的债务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因此基于该债权为质权人设立的债权质权也会因此失去效力。反之,如果出质人在债权质权设立后通知了第三债务人的,那么在第三债务人知道通知的内容后,再向出质人履行债务就不能产生清除债务的效果,因为债权质权对第三债务人发生效力,第三债务人此时只能向质权人履行债务。

注意事项
1

债权质权设立后,出质人再处分该债权应经质权人同意。

2

质权人可基于债权质权收取相应的孳息。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