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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与救济途径
工具/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69—173条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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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金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6、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7、不立即返还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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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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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请求的处理与救济:处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审查,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注意:先于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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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先予执行只能依申请2、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3、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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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注意事项

注意法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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