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相互区别。
每种股份所对应章程或发行合同具体规定,公司法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规定优先股权利及其限制的相关文件,章程、内部规章、发行合同、股东权证等统称为优先股合同。设计不同种类股份最原始的动机利润和剩余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股东的分配请求时,受偿顺序在先的股东可以得到约定的数额,而受偿顺序在后的股东则可能一无所获。
所以受偿序位的先后实际上决定了风险的大小以及权利实现的圆满程度。优先股虽然相对于普通股有一定的优先性,但一般不认为其违反“一股一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
安全性:一, 股息优先分派 当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优先股股东要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 优先分配剩因破产或解散而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三, 发行规模限制 k已发行优净资产50%。四, 股东会对涉及优先股重大事项决议时,除需经出席会议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受益性:固定股息收益相对稳定。优先股的股息率在股票发行时就约定好了,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同等分红权 协议保障,优先股股东可参加普通股股东的剩余利润分配;
流动性:一, 以协议为保障,优先股股东有回购请求权二, 以协议为保障,可转为普通股三,可以转让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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