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购进A材料600千克,共发生成本80万元。发出本月购进的A材料,加工成产品。该产成品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10万元和增值税1.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
工具/原料
财务处理方法
方法/步骤
1
确定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构成。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原材料采购成本+加工费+往返运费+消费税
2
计算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80+10)/(1-10%)=100(万元)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100*10%=10(万元)
3
收回成品的入账价值=原材料采购成本+加工费+往返运费+消费税=80+10+2+10=102(万元)
注意事项
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承担消费税缴纳义务,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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