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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经济帮助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经济帮助】,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尤其是没有住房,这种情况能否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

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尤其是没有住房,这种情况能否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呢?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以后还有没有扶养义务?通过下面的案例您就会知道答案。END

男方婚后出轨 离婚后女方被“扫地出门”

经过数年恋爱,吴丽和李刚于9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要孩子。2005年,李刚在外面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开始同居。妻子吴丽知道李刚有了婚外恋后非常伤心,但为了维系这个家,她选择原谅了李刚,并提出让丈夫跟那个女孩了断。但后来李刚依然如故,于是吴丽自2005年6月起开始和李刚分居。2007年2月,李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半年后,李刚再次提出离婚,双方对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家具等协商分割,没有异议。夫妻二人没有房产,也没有孩子。离婚后,妻子被“扫地出门”。END

女方请求经济帮助法院判决男方出钱

离婚后吴丽提出自己与丈夫结婚快10年了,一直没有自己的住房,而是居住在李刚父亲租的房子里。现在因为李刚的婚外情离婚了,她没有住处,要求李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吴丽工资不高,不管买房还是租房,都有一定困难,要有个过渡时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鉴于吴丽和李刚在婚后长期居住在李刚父亲承租的房屋内,离婚后吴丽无其他住处,酌情判令李刚给予吴丽一次性经济帮助1万元。END

夫妻婚内相互扶养分手也有帮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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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一起时要相互扶养,即使离婚了,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有义务给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经济帮助。因为离婚陷入困境 有权提出“经济帮助”。所以,李刚要给吴丽适当的经济帮助,当然这个帮助的数额不会太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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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一方生活困难”具体是指依靠个人现有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或患有某种疾病需高额治疗费等,都属于生活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视为经济困难:1、离婚后没有住房,收入水平很低,租房有困难;2、取得孩子的监护权,但收入很低;3、离婚后有个人债务需要偿还,因还债生活困难;4、离婚时患有需要监护的精神疾病或其他需要很高花费的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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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醒大家,离婚后如果确实需要经济帮助,必须本人主动提出。经济帮助必须当事人主动提出来,法院才能审理。有些当事人不懂得要经济帮助,如果该当事人确实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法官也会适当提示,然后由当事人当庭提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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