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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离婚财产与离婚损害赔偿的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离婚财产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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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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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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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END

二、离婚财产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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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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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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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3)损害结果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2、数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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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之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3、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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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4、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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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过于原则,对诉讼时效客体未作具体规定。对于离婚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之立法本意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之外观不符并长时间延续时,从法律上拟制该事实状态成为法律状态而使权利人之请求权丧失,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故离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可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其本质上归侵权行为法调整,故当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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