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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2

考点25: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事项。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考点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会计法》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  考点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六种。(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会计违法行为。(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4)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不予行政处罚,此类题可采用排除法。  2.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行政处罚对象包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考点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考点4: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可以分类记忆,涉及原始凭证的一项,涉及账簿的三项,涉及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涉及会计资料保管的一项。由于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资料的范围,所以可归纳为涉及会计资料的一共六项。另外四项分别涉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会计监督、任用会计人员。  2.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考点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考点6: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由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都属于偷税表现之一,因此作为偷税行为,两者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一致的,可以联系在一起记忆。考点7: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罚款(5 000~50 000元)。  考点8: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考点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法律责任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及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项一般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授意、指示、强令打击报复行政责任(罚款)单位30-100000同左  直接责任人20-50000同左5 刑事责任 偷税:(1)3年以下,1-5倍(2)3-7年,1-5倍特殊:3年以下,2万-20万偷税:同左特殊:5年以下,2万-20万 3年以下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  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写并要求填写规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类推。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考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 现金管理  考点1:现金概念: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考点2: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给个人)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 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  考点3:现金使用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考点4: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付外,提取现金超过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登记,开户银行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应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提取现金或使用现金的,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考点5: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做到四个方面: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考点6: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申请——审批——复核——支付)。  4.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考点7: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  1.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2.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不得坐支。因特殊原因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5.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6.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礼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7.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因存在未达账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不一定相等,因此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月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但是不需要据此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  8.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考点8: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1.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2.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所有印章。(防止职务犯罪)  考点9: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要求的前面三个方面)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4.票据的保管情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考点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点)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有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核准制是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准后(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备案制则只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即可。此处要求掌握采用核准制的银行结算账户有哪几类。  考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时间规定:单位5个工作日,银行2个工作日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考点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2.办理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时间规定:5个工作日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考点7: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概念、适用范围、开立程序的区别 概念适用范围开立程序其他基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核准制: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1.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3.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一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备案制: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1.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没有数量限制。专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熟悉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称(注意流动资金借款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1.核准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2.备案制(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临时存款账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1.核准制(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临时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2.备案制(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考点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考点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10: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3)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3、存款人的管理(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妥善保管密码。  考点11: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行为处罚经营性存款人非经营性存款人(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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