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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结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如何处理涉台婚姻纠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涉台结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如何处理涉台婚姻纠】,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结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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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1)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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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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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论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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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END

二、当前应当如何处理涉台人员的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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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台湾人员的婚姻纠纷,分别情况具体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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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是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是,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方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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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在台湾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离婚。去台湾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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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新对待。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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