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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逐章解读:[7]刑讯逼供罪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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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本罪是真正身份犯。例如,一般人私设公堂讯问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2)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超市保安、农村治安联防员不是本罪主体。(3)一般人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2.刑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警察在预审时实施刑讯逼供,也成立本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3.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至于为公(如尽快结案)还是为私(趁机挟私报复),在所不问。4.“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款要点参见第十六讲“分论概说”中的“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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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是真正身份犯。2.取证对象是证人。这里的“证人”是广义的证人,既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还包括年幼者、精神病患者。3.暴力取证。使用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4.“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款要点参见第十六讲“分论概说”中的“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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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1.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有特定关系。例如,甲暴力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自由,成立本罪;甲暴力干涉邻居女儿的婚姻自由,也成立本罪。2.暴力:这里的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暴力。例如,捆绑、拘禁,既不包括极为轻微的暴力(如打一耳光),也不包括程度较重的暴力(如重伤害)。3.干涉:必须有干涉行为。第一,仅有暴力行为,没有干涉行为,不构成本罪;第二,仅有干涉,没有暴力也不构成本罪。4.婚姻自由(1)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2)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3)既包括强制甲与乙结婚或离婚,也包括强制甲与自己结婚。【注意】由于夫妻关系比较特殊,丈夫强制妻子跟自己离婚,或不同意跟自己离婚,使用暴力,不成立本罪,可成立虐待罪。5.“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这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6.总结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1)侮辱罪、诽谤罪(第246条)。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不告诉也处理。(2)虐待罪(第260条)。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对此加重结果,不告诉也处理。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如果致被害人重伤1、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对此加重结果,不告诉也处理。(4)侵占罪(第270条),均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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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合法婚姻关系。1 .行为方式:同时维持两份婚姻。这两份婚姻,既包括两份法律婚,也包括一份法律婚、一份事实婚,[1]但不包括两份事实婚。2.行为主体既包括已婚者,也包括单身者。如果单身者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如果确实不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例如,对方隐瞒已婚事实,不构成重婚罪。[1]在此强调事实婚,不是意味着事实婚是有效婚姻,而是因为它破坏了法律婚,才承认它的存在。民 法关注效力问题,刑法关注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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