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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有哪些就业权益

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大学毕业生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大学生源的扩招,就业压力增大,企业用人自主权不断扩大,加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也逐渐增多。那么哪些权益是大学毕业生必须享有的?山城人才网主编从就业权益、劳动权益、案例分析三方面展开,与大家分享一下。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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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益 就业权益是有两个阶段的,每个阶段所拥有的权益也是不同的。首先大学生毕业求职阶段时,拥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其次在签约阶段,大学生有自主选择权、公平录用权、违约求偿权。现详细展开分析。(一)获取就业信息权   A、信息公开,透明化。即所有的就业招聘相关的信息都要向全体大学毕业生公开,学校与其他相关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或更改信息。   B、信息传递要及时、有效。即传递给大学毕业生的所有信息都要及时、有效,不得是其过期的无效信息。   C、信息要准确、全面。(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是毕业生必须享有的权力,所以各学校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或机构对毕业生的择业、就业方面的技巧与法规、政策进行解读,指导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地方法规、社会需求及个人情况,准确定位,正确择业。(三)被推荐权高等教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本校毕业生,要推荐时学校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择优推荐,避免随意推荐、不负责任的推荐行为。(四)自主选择权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就业方针与政策,可以自主选择就业单位。其他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干涉,不得变相强加。(五)公平录用权公平录用权是毕业生最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要在录用毕业生时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六)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毁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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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 大学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享有其劳动权益。山城人才网主编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学生朋友们注意,劳动权益是不分阶段的,试用期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享有同等的权益。主要权益有如下几方面:(一)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就业协议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业单位必须依照就业协议接受毕业生,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保证毕业生正常工作。(二)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并且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无论是否试用期,劳动者都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因技能水平、工作熟练程度等方面的差距有所差异,但不能无故拖欠或找借口不予支付。(四)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现在已是五险: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为住房公积金。(五)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其危害。(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需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否则,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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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某单位接收我校某毕业生,当时已通过体检、政审考核等程序,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该生,但提出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先盖章签署意见。他们同意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校就业提导中心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单位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请给我一次机会,我愿写保证,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谁知刚过两天,该单位将该生协议书退回。  分析: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口头协议”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那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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