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判断是否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是商业机密所以成为秘密的根本属性。在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要求作为商业机密的信息具有新颖性,但对这种新颖性的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认定具有新颖性。
(2)要明确本条所称公众之范畴。一般而言,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泛指一切普通大众,如果从狭义角度理解,应特指那些技术领域内具有普通技术水平的人员,尤其应包括同业竞争对手。但要注意的是有两类人不应列入公众范畴。一是拥有技术信息单位的内部职工,由于他们所处的特殊环境,具有掌握技术信息的便利条件,因此不具有代表性;二是技术合同的受让方,他们受合同制约,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受让技术方案。
2、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是否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根据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只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才能作为商业机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尽了合理之努力”。如果权利人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也不能构成商业机密,而只是一般工商业信息。
3、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是否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因此,一信息若不具备可应用性则不能成为商业机密,而且该信息的可应用性是确定无疑的。若该信息的可应用性尚未确定,在两可之间,则也不能成为商业机密。
4、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商业机密的价值基本上遵循下列原则: (1)开发所投入的成本; (2)在市场中历年的销售额和实现利税情况; (3)保密措施的投入。
综上,泄露商业机密罪对于拥有核心商业机密的企业或者个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但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泄露商业机密罪,主要从上述4个核心点进行判断,分别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否具有实用性、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