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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主体有哪些,爷爷奶奶对孙子是否有探望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有哪些,爷爷奶奶对孙子是否有探望】,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探望权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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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明确,这里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未婚父母。对于人工生育,只要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人工生育的,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也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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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到探望权毕竟是立法规定的一项新权利,对于探望权的主体,目前还不宜过于扩张。笔者认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种职责性的权利,因此对于探望权的主体,确实不能过于扩张。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该相应变通一些,有条件的允许祖(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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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不能行使监护权,其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离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一方不享有探望权?显然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一般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应征得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的同意。因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不当然享有探望权,即使他是未成年子女除父母外最亲近的人。但是对于上述例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地位实与父母无异,如果赋予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探望权,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显然很有必要。END

二、爷爷奶奶对孙子是否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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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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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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