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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的颁布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好处

新消费法的颁布,对于消费者来讲,有好处也有坏处,那么,今天一起来分享的就是,新消费法颁布对消费者带来了哪些好处呢?
方法/步骤
1

消费者网购有7天“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徐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名牌羽绒服,优惠幅度很大且数量有限,于是一时兴起抢了一件。羽绒服送到后,他发现衣服的款式和颜色与原有的一件差不多,顿觉后悔,遂向网店要求退货;网店以羽绒服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徐先生的请求。 新《消法》对此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点评:消费者非现场购物不能“眼见为实”,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买回来的东西经常货不对版,退货更成麻烦事。 现行 《消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新《消法》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旨在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问题。

2

网购平台别想“袖手旁观” 案例:刘先生在某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的一个小家电入驻商家购买了一款电动剃须刀,使用后发现该剃须刀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刀片松动无法正常使用,想和商家沟通退货,但商家却杳无音讯。于是,刘先生找到了网络交易平台,要求网站提供销售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但网站表示该商家已撤离,他们也没有联系方式。刘先生的维权陷入了僵局。 新《消法》对此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应当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点评:新《消法》的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的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以及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3

欺诈行为“退一”还得“赔三” 案例:李先生在某耳机专卖店里看中一款耳机,店员介绍该款耳机系法国原装进口,音质好,无杂音。李先生也看到耳机上标注的是“Madein France”,遂付款购买。可他的朋友看过耳机后告知他,这不像是进口的。李先生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该耳机产地确系国内。李先生向消保委投诉,最终商家“退一赔一”。 新《消法》对此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点评:新《消法》实施后,商家的赔偿额将大幅提高。对于欺诈行为,新《消法》将现行《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保底500元”的规定。这种“惩罚性赔偿”旨在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4

“格式条款”别想再当“霸王” 案例:方小姐购买了某健身中心价值1.8万元的两年期会员卡并签订了合同。两个月后,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方小姐因调动至外地工作,遂向健身中心提出了退卡申请。健身中心称,方小姐可单方解除健身合同,但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总价40%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在方小姐未接受任何服务的情况下,也将损失7000多元。方小姐表示该条款极为不合理。当初免费体验时,销售人员一味推销会员卡,只是让她匆匆看了一眼合同便催促其签字。而且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用极小的字体写在了合同最下方,很难发现。 新《消法》对此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点评:合同的违约责任,显然与消费者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按照新《消法》,健身中心应当主动提请消费者注意,而健身中心非但没有主动提示反而用极小的字体故意让消费者忽略这条,主观目的就是想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自己的责任。新《消法》实施后,商家在合同订立时必须采用足以引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

5

“三包”政策有了“加强版” 案例:张小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煤气灶。购买时,商场并未就售后服务与张小姐进行约定。张小姐使用煤气灶两天后,发现打不着火,遂向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既无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双方也未进行相关约定为由,拒绝了张小姐的要求。张小姐遂向消保委进行投诉,经消保委调解,商家同意为张小姐提供一次免费的维修服务。但张小姐仍然认为刚买来两天的新煤气灶就是坏的,显失公平。 新《消法》对此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点评: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要是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都可以要求退货。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本案例中,张小姐买的煤气灶仅仅使用了两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新《消法》的规定是退货优先,无须经过修理、更换等程序。这一规定统一了国家“三包”规定外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

6

商家不得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秦女士刚从某月子会所坐完月子后回家不久,便遇到某儿童摄影机构的上门推销。该摄影机构称与月子会所有合作。出于对月子会所服务的信任,再加上推销员的劝说,秦女士便支付了500元试拍费。推销员称,回去后将试拍的照片寄给秦女士,若满意可拍摄整套相册,并留下一张某某摄影工作室的手写收据。时隔一个多月,秦女士并未收到任何宝宝照片,拨打推销员的联系电话,对方已停机。秦女士遂找到月子会所交涉,对方称摄影机构的行为与他们无关,他们毫不知情。但为秦女士服务过的月嫂私下告诉她,的销售人员到会所来寻求合作,比如奶粉、婴儿用品厂商等,均表示只要提供完整的产妇信息,就能给会所数额不等的提成,其中就有该摄影工作室。秦女士认为,其个人信息是月子会所泄露的,会所应承担责任。 新《消法》对此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点评: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利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机会,非法收集、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新《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经营者的商业推销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生活安宁权。这条规定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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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再是消费者的责任 案例:卢小姐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手机突然自动关机且短时间内无法再次重启。她将手机拿到特约维修部维修。工作人员表示手机是由于进水等不当使用而造成的损坏,不能进行免费维修。但卢小姐认为其一直正常使用,手机从没掉入过水中,是手机本身质量有问题。卢小姐遂向消保委投诉,消保委找到相关权威鉴定检测机构要求鉴定,但该机构称因无相关标准,无法通过鉴定明确故障产生的原因。卢小姐无奈之下只能支付了1000余元手机维修费。 新《消法》对此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点评:对于一些耐用商品,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难以掌握该类商品或者服务较为专业的信息,甚至在购买商品时也难以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此次新《消法》规定,耐用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合理平衡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新《消法》实施后,根据规定,厂家应当举证手机发生自动关机这一瑕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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