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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继承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生活中老百姓办理不动产继承难!但是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对继承登记提供的要件做了新的规定,该规定摒弃了原来住建部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时非公证继承即法院继承的二选一的要件模式。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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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该条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化手续、减轻老百姓负担是好事,但是此种新规要落实到位,还待需时日,因此恳请请盆友们若遇此类问题,考虑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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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证明(律师提醒: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需要办理继承登记,首先应该证明原产权人已经死亡。就目前而言,死亡证明由谁来出具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细则》十四条和《不动产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1.8.1公证事项中,均未明确列明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在实践中,一般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安葬证、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等,甚至还有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而到底具备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应该由谁出具呢?2014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经救治死亡或者正常死亡的,由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由此,法律上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应该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该证明书、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或者根据《民诉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均非合法《死亡证明》,在登记时不应当采用。综上本律师提醒:一定要保留并复印好该证明或相关文书,否则,用到时若没有,会让你跑断腿,磨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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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认定根据《细则》14条之要求,不管原产权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没有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均需要全部的法定继承人来确认其效力,或者签署《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因此,对于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认定就成为办理继承不动产登记中的重中之重了。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明确说明,本条所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综合以上分析,律师提醒,实践中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应为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介于在继承问题上还有这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律师提醒:目前司法实践中尽量还是采取公证继承或者法院继承的方式来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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