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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析司考试题系列11

参加过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都知道,历届的司法资格考题对每个考生来说,必须掌握和了解。光知道答案不行,必须学会如何对试题进行全方面的分析,做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现将司法资格考题解题心得编辑如下,供广大考生学习和交流。
工具/原料

电脑,书籍

方法/步骤
1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

表述一: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现分析如下:《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丙在借款保证人一栏签字,同意保证期间为1年,实质上市丙向乙发出愿意签订保证合同的要约,但后来乙在甲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对丙的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因此,乙丙的保证合同为成立。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该表述错误。

3

表述二:.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现分析如下::《合同法》第30条规定,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在有丙签字的担保合同中,对丙的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因此,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该表述正确。

4

表述三: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分析如下:《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该保证合同未生效,所以不适用于该规定。该表述错误。

5

表述四: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现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保证期间”,言外之意就是保证合同已经成立,这是前提。而在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之时,则不适用于本条。该表述错误。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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