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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逾期利息纠纷引起的若干思考

鉴于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病,最高院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以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工程款逾期利息应付日或是否应付,各个法院判决不一,这成为摆在广大承包人和分包人面前的一大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办案实践,谈谈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并给出相关建议,以其给有关单位作适当参考。
方法/步骤
1

为防止发包人无限无成本拖欠工程款,特别注意避免合同中“工程款自建设方审计结束后支付或建设方支付后按比例对应支付”的不利条款。找律师网指为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或在约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工程竣工,承包人应依法及时向发包人送到工程竣工报告和结算文件。

2

工程结算文件确认后,如发包人一直拖欠未付,承包人应一直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经催讨后,发包人要求和承包人重新签署结算对账单的,应避免“只写工程款而不写之前逾期利息的”条款,法律猫建议应明确之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及承包人要求支付之前逾期利息的主张。新的结算单签署后,如发包方依据拖欠不付,应果断及时提起诉讼,以避免进一步的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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