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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行政不可诉性

行政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其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管部门制作,咋看之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从其制作目的而言,仅是公安交管部门作为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当事人做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资格等行政出发决定的依据,也是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体现公安交管部门作为的表现。所以,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视为公安交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步骤|方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建议法院对其不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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