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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收养的子女离婚后由谁抚养?

钟永贵与聂艳系夫妻关系。聂艳婚后一直未生育。钟永贵有心收养一个孩子,但遭到聂艳的坚决反对。两人为此发生矛盾。2000年8月,钟永贵不顾聂艳的反时,擅自决定收养远方。由于聂艳不同意,未能办理收养手续。2005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钟永贵向人民法院起诉。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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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下我我们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收养法》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

本案中,钟永贵单方收养孩子的行为,有得到配偶的同意,也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虽然事出有因,但最终在法律上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3

既然收养的孩子与聂艳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所以聂艳与孩子之间既然没有形成养母女关系,聂艳就无须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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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聂艳不用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可钟永贵应当对其单方收养子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权要求聂艳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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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是这样的结果,是因为钟永贵和聂艳在一开始收养子女时就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聂艳不顾丈夫的强烈的反对独自收养子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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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为了保护家庭的和睦、保障家庭的和谐与团结,所以大家在做事情时要先商量,争取家庭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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