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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犯罪事实的叙事方法2

二、共案的叙事方法每案有二名或两名以上作案人(或单位)的案件称为共案。此类案件叙事十分复杂。共案的主要特点是作案人数多,存在纠合作案的问题,这是叙写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其中作案人数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作案人之间无主次之分;另一种是作案人有主次之分,且有特殊名分之分,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新《刑法》第26条第2款重新界定了犯罪集团,并规定:“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特点有三:人数3人以上;组织固定;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新《刑法》第26条第3、4款,第27条第2款,第28条分别明确了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名分及罪责。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有“惯犯”、“累犯”等特殊名分,并实施“首恶必办”的刑罚政策。因此叙写共案类的四种案件的犯罪事实时,首先要分清是否是共同犯罪案、犯罪集团,如果是、首先在运用各种叙事方法具体叙写犯罪事实时,必须掺入突出主犯法,即写明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中所处的地位,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最后必须确定作案人的名分,由此产生一种新的叙事方法“叙名分法”,即叙事中按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来叙事的方法,并明确表达,如“犯罪嫌疑人×××是本案的首犯”、“犯罪嫌疑人××是本案的主犯”等,目前的侦查文书写作实践中已采用此法。1、多人一次一罪案的叙事方法。此类案件的作案人数如无主次之分,则采用顺叙法;如作案人有主次之分,则在叙事中先采用顺叙法,同时掺人突出主犯法,最后用叙名分法叙事。如一个三人组成的轮奸犯罪集团案件的叙事,先按顺叙法叙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同时着重写明主犯王××在犯罪中的纠合方式、言行,如何手持凶器威逼被害人,实施暴力的,从犯宫××、张××分别在如何拦截、毒打、恐吓、强奸被害人的,最后依次叙写三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及罪责,如“犯罪嫌疑人王××在轮奸妇女活动中积极纠合同伙,并手持凶器,威逼被害人,以暴力强奸,是轮奸集团的主犯。”“犯罪嫌疑人宫××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拦截妇女,首先进行强奸,并毒打、恐吓被害人,是轮奸集团的从犯。”“犯罪嫌疑人张××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趁机抢掠、毒打、恐吓被害人,是轮奸集团的从犯”。2、多人一次数罪案的叙事方法。此类案由于时空的一次性,“多人”、“数罪”这两个要素均受制于“一次”,不能使用突出主罪法,只能采用顺叙法掺入突出主犯法及叙名分法。3、多人多次一罪案的叙事方法。此类案件的特点是作案的方式、方法、经过、手段等情节基本相同,但由于“多次”使得“多大”之间存在主从和复杂的纠合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上限多人(3人以上)多次的案件,其叙事应先采用合分式,即选择多次犯罪中程度最严重、最有代表性的一次或两次犯罪事实加以详尽叙述,而对其他几次犯罪事实采用综合归纳法加以叙述,同时掺入突出主犯法,最后采用叙名分法。如河南开封走私文物案,作案共8人,时间为1991年11月至1992年3、4、6、8月共七次,在七个不同地方作案,其中在河南开封市博物馆盗窃走私文物的罪行最重,《开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对此案犯罪事实的叙述,则采用先详尽叙述1992年8月在河南开封市博物馆盗窃文物的犯罪事实,然后以十分精练的文字由重到轻地叙写其他六次的犯罪事实,整个文书条理非常清晰,行文顺畅,罪责分明;(2)下限多人多次案件宜用顺叙法与突出主犯法。4、多人多次多罪案的叙事方法。此类案件犯罪事实最为复杂,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上限多人下限多次上限数罪的案件,应采用时空顺序法;(2)下限多人上限多次多罪的案件应采用合分式的叙写方法;(3)上限多人多次下限多罪(无交叉)的案件,应先采用突出主罪法,每一类罪名在具体叙写时,采用顺叙法,最后用叙名分法。如有六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在三年内分别实施四次抢劫、十次盗窃犯罪,此案的起诉意见书在犯罪事实的写作中,先采用罪序,进行分类,先叙四次抢劫犯罪事实,后叙十次的盗窃犯罪事实,每一类又按顺叙法叙述,最后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一一叙写六名犯罪嫌疑人的名分罪责。可见,共案的犯罪事实的叙事方法主要有顺叙法、合分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叙名分法,但它们不单用,常常是多种方法并用。综上所述,全案犯罪事实的叙写方法,不只局限于顺叙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三种,而是表现为多样化,主要有顺叙法、空间法、突出主罪法、合分法、突出主犯法、叙名分法、多种方法并用。其中突出主犯法并不具有独立性,它往往渗透于其他的叙事方法中。在具体运用中,采用哪种叙事方法,必须依照具体的案情作具体的分析,并且很多情况下,几种方法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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